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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家长需要担责的五种情形

林芝市教育体育局
2026-09-22
来源:稳定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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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是教育发展的底线,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校园安全工作离不开学校和家庭同向发力、同频共振。为进一步压实校园安全管理与家庭监护双重责任,构建家校协同安全防护体系,市教育局现就《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校园安全政策向广大家长宣传告知,携手守护全市青少年平安成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从以上条款可知,学生在校期间家长需要担责的五种情形:


第一种:学生实施危及他人的危险行为

例如:学生在校内追逐打闹等实施具有危险性、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由此引发伤害事故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种:学生实施自危行为且拒不改正

例如:攀爬楼梯、翻窗、翻越围墙等危险举动,在学校老师已经进行告诫、纠正、劝阻的前提下,学生仍拒不改正,最终造成自身伤害的,由监护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种:隐瞒学生特异体质、特殊疾病

例如:学生有过敏体质、癫痫等特殊疾病等情形,却未提前告知学校的,一旦发生事故,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第四种:知晓学生异常状况未履行监护职责

例如:学生患有抑郁等精神疾病监护人自身知情,或已经收到学校的告知通知,却未及时履行对应监护职责的,事故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第五种:监护人存在其他过错

除上述四种明确情形外,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存在其他过错的,需结合具体事故情况判定责任,由过错方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孩子平安,家校同心。校园安全没有旁观者,每一位家长都是安全防线的重要一环。让我们同心携手,压实责任、联防联控,共同为林芝市广大中小学生、幼儿撑起平安保护伞,护航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拉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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